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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范案例】

甲为某国有公司董事长 ,该国有公司业务板块中有新能源业务 。老板乙一直做土方工程项目 ,后其想转型 ,于是找到甲 ,提出其公司想向新能源方面转型 ,希望甲能多支持 ,并送给甲30万元 。甲予以收受 ,并体现 ,新能源项目科技含量较高 ,要想做需要先取得相关许可证 。后乙未再找甲 ,也未能承揽该国有公司新能源项目 。

【不同意见】

本案中 ,甲收受乙30万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虽然收受乙30万元 ,但由于乙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 ,因此甲不组成受贿犯法 ,而应认定为违纪 。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所在公司有新能源业务 ,乙提出想转型投资新能源 ,实际属于通过体现的方法表达了具体请托事项 ,甲在明知的情况下收受30万元组成受贿犯法 。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凭据《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法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和《关于治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贿解释》)的划定 ,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需要国家事情人员为他人实际或允许谋取利益 ,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别的 ,《贪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划定:“国家事情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治理关系的被治理人员的财物三万元以上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视为允许为他人谋取利益” 。除了该款的情形外 ,关于没有实际或允许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收受财物行为 ,司法解释仍坚持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作为认定谋利的最低标准 。上述案例中 ,甲与乙不属于上下级或行政治理关系 ,无法适用《贪贿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 ,因此甲是否组成受贿罪的焦点在于 ,是否切合“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形 。具体剖析如下 。

一、“明知”可以适用推定

关于请托人明确见告具体请托事项的 ,不保存认定上的困扰 。关于请托人通过比较蕴藉的方法表达或没有明确表达请托事项 ,但国家事情人员基于特准时空情况、日常生活经验 ,应当能判断出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也同样可以推定为“明知” 。好比 ,某国有公司招标办主任 ,正在对某工程尊龙登录入口项目进行招标 ,其间 ,已经投标的某公司老板找到该主任 ,并送给其10万元 。此时 ,纵然行贿人没有明确见告请托事项 ,该招标办主任凭据其时情况 ,也应当能够判断出“希望在项目招标上资助”的具体请托事项 ,执法上即推定其主观认识为明知 。具体到本案中 ,乙向甲提到其公司想转型做新能源 ,希望甲多支持 ,而甲所在国有公司有大宗新能源项目 ,甲基于生活经验 ,应该能够判断出乙送钱的目的是希望甲能够利用职权 ,在今后乙与甲公司做新能源领域业务方面提供资助 。对此 ,虽然二人未明确提出 ,但均心知肚明 ,属于“明知”的情形 。

二、“具体请托事项”中的“具体”可以做适当扩张性解释

实践中经常遇到 ,请托人关于请托事项的表述不是特别直接、具体 ,而是一种概括性的描述 ,如果纯粹从字面上理解 ,容易因请托事项不敷“具体” ,而将相关行为排除在受贿犯法之外 。笔者认为 ,关于“具体”的理解掌握 ,不可机械地陷入对文字自己的解读 ,而应当站在司法解释背后蕴含的理念高度 ,精准掌握“具体”的内涵 。

《贪贿解释》起草者在阐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时提到 ,“纯粹的情感投资不可以受贿犯法处理 。同时 ,关于日常意义上的‘情感投资’ ,又有须要在执法上作进一步区分:一种是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的情感投资 ;另一种是与行为人职务行为有着具体关联的所谓的‘情感投资’ 。关于后者 ,由于双方在职务运动中日常而紧密的关系 ,谋利事项要么已经通过具体的职务行为得以实现 ,要么可以推断出给付金钱有对对方职务行为施加影响的意图 ,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排除正凡人情往来的 ,同样应认定为受贿 。”由此可见 ,司法解释之所以在划定中仍保存“具体请托事项” ,其基础目的在于将纯粹的“情感投资”排除在受贿犯法之外 。由于司法拟制的有限性 ,不可能将全部披着情感投资外衣但具有权钱交易实质关系的情形列明 ,因此 ,关于不切合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模糊地带” ,在理解掌握“具体请托事项”时 ,可适当借鉴该条款蕴含的思路理念 ,进行适当的扩张性解释 。即只要请托人在与被请托人交流中 ,提到或体现了被请托人职务规模所涉及的事 ,或者被请托人凭据知识 ,应当判断出请托人请托的大致事项 ,纵然该事项不是特别“明确”“具体” ,也应认定为有“具体请托事项” 。

本案中 ,从外貌上看 ,乙与甲交流历程中 ,全程未提到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 ,而是用“希望支持”来笼统表达 。但结合其时二人身份和特定语境不难剖析出 ,甲明白乙送钱的目的是希望其能在新能源项目上提供资助 ,具体需要资助的事项可能在今后商定 ,甲对该30万元属于权钱交易的性质是明确的 。因此 ,尽管乙的请托较为概括、笼统 ,但也应认定为切合“具体请托事项” ,甲收受3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 。

三、掌握具体请托事项扩展界限的要害在于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职权之间的紧密关系

凭据罪刑法定原则 ,在现有立法仍将谋利作为受贿犯法组成要件的前提下 ,为确保刑罚的精准 ,既要对有具体请托事项做合理的推定和扩张性解释 ,又要掌握好界限 ,避免泛起认定扩大化倾向 。一般而言 ,普通的小额人情往来比较容易区分 ,但具有权钱交易“擦边球”色彩的大额礼尚往来 ,在掌握违纪与犯法的界限上相对庞大 。此时 ,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职务之间的紧密关系 ,是判断上述问题的焦点 。例如 ,2016年某地方私企老板与某中央机关年轻干部在饭局中结识 ,2016年至2019年 ,该老板以看小孩或贺年为名 ,多次送给该干部钱款 ,累计30余万元 。截至案发 ,老板没有任何具体请托事项 ,其送钱目的是认为该干部有前途 ,与他搞好关系希望有一天能帮上忙 ;另外 ,在对外交往时 ,请该干部出席“站台”或吹捧与该干部熟悉 ,营造一种自己能量很大的气氛 。从相识配景、日常交往以及二人言词证据上 ,能够判断出该30万元钱款并非正常礼尚往来 ,而是基于该干部特殊身份和职位爆发的交换物 ,双方对此也均予以认可 。但由于该干部的职权与私企老板之间暂时不具备紧密的关系 ,在没有爆发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 ,不宜太过扩张解释 ,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形 。反之 ,如果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职权规模紧密相关 ,请托事项爆发具有很强的盖然性 ,则可以对具体请托事项做推定和扩张性解释 。

四、明知他人具有请托事项的取证重点

上述剖析是在事实和请托人、被请托人主观故意均相对清晰的情况下推导出的结论 。关于没有实际谋取利益的情节 ,在视察取证时 ,除了双方言词证据中主观目的和认识外 ,还应特别注意强化其他证据 ,以此挖掘、证明被视察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一是围绕二人相识的配景、日常相处模式取证 ,证明二人不具备礼尚往来的基础 。二是围绕收送财物时或日常交往中 ,二人交流相同的细节取证 ,特别注意收集请托人体现请托事项的语言表达 ,并在笔录中对被请托人据此了解到请托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依据和理由予以剖析 。三是收集请托人身份、从事的事情 ,被请托人的职权规模等客观情况 ,证明请托人与被请托人职务之间具有紧密关系 ,以此进一步证明被请托人凭据知识 ,即对“具体请托事项”有主观上应然的认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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